&

乌兹别克斯坦知识产权局正在适用更新后的程序,用于注册与受保护商标混淆性近似的标志。根据2023年9月19日内阁第480号决议批准、并经2026年7月9日第375号决议修订的《行政条例》第10条,注册需取得"在先"商标权利人的书面同意书。该文件须包含双方完整信息、两个标志的图样、商品清单及出具日期。
☝️此次变更涉及同意书的形式:权利人签字须经公证,在境外办理的文件须经过认证或加注海牙认证。
该新规对商标权利人、专利代理人以及负责品牌注册的律师和知识产权专业人员至关重要。未遵守同意书认证要求,可能成为拒绝对近似标志予以注册的理由。
👉条例全文(来源:LEX.UZ)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