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莫斯科仲裁法院认定生产和销售利伐沙班仿制药的行为侵犯了拜耳的专利权,并判令两家公司支付632万卢布。拜耳原要求赔偿1264万卢布。
利伐沙班(Rivaroxaban)是一种直接Xa因子抑制剂,用作口服抗凝药。拜耳的原研药为“拜瑞妥®”(Xarelto®)。本案涉及的仿制药为“RIVAROXABAN”,由Promomed Rus有限责任公司注册、Biokhimik股份公司生产。
Promomed Rus于2024年1月取得该药品的注册。4月,拜耳向该公司及生产商发出警告函,要求其在专利保护期届满前不要将该药品投入流通。然而,2024年6月27日,Biokhimik仍将该药品投入市场。此后,该药品还参与了政府采购,案件材料中涉及金额分别为348万、1981万、2221万和419万卢布的合同。
拜耳请求法院认定Promomed Rus、Biokhimik和Biopreparat三家公司构成侵权,并要求前两家公司承担12,642,990.48卢布的连带赔偿责任。
本案的一个重要特点在于原专利第2297415号的法律状态。2025年,该专利被部分宣告无效,此后俄罗斯联邦知识产权局(Rospatent)授予第2836548号专利,并对权利要求进行了调整。
被告主张专利保护期间存在所谓的“空档期”。法院驳回了这一主张:专利部分无效并不会终止其仍然有效部分的专有权,新专利只是确定经调整后的保护范围。因此,第2836548号专利的保护期限仍从原申请日开始计算,即2000年12月11日至2024年12月4日。
法院认定三名被告均构成专利侵权。Promomed Rus和Biokhimik负责药品的制造及投放市场;Biopreparat则实施了许诺销售、销售以及其他形式的市场投放行为。
但是,金钱赔偿仅判令Promomed Rus和Biokhimik承担连带责任。法院未判令Biopreparat支付金钱赔偿。
拜耳按照发明使用权许可费的两倍计算赔偿。权利人提交的专家意见确定的特许权使用费率为10.78%,根据政府采购合同计算出的许可使用权价值为6,321,495.24卢布,因此拜耳提出的赔偿请求为12,642,990.48卢布。
法院认为双倍金额过高,仅判决支付一次许可使用权的价值——6,321,495.24卢布,正好是原请求金额的一半。
这一金额与俄罗斯其他较为典型的医药专利纠纷大致处于同一水平。例如,在拜耳涉及索拉非尼仿制药的另一案件中,法院判决赔偿约644万卢布。因此,本案约632万卢布的赔偿金额虽然较为可观,但对于此类争议而言并非异常高额。
由于该判决是在相关专利保护期届满后作出的,其总体上有利于专利权人。专利权人仍然面临仿制药企业积极尝试在专利独占期结束前将药品推向市场的情况。本案也与俄罗斯最高法院近期的司法实践相呼应:在2026年第2号司法实践综述中,最高法院指出,在专利保护期届满前将仿制药推向市场,可能构成不正当竞争。因此,在专利到期前上市可能同时带来专利侵权和反垄断方面的风险。
该判决也确认了以具有经济依据的许可使用权价值作为赔偿计算基础的可行性。不过,法院倾向于依据合理性和相称性原则,对权利人提出的双倍许可费金额进行下调。
法院关于专有权连续性的判断同样值得关注。在进行专利自由实施分析(FTO)时,仿制药企业应当仔细审查用于替代被部分宣告无效专利的新专利。
要点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