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迪美西德”不再是药用凝胶的商标:知识产权法院认定其缺乏显著性
知识产权法院撤销了“迪美西德”标志在药用凝胶方面的法律保护。第СИП-1050/2025号案件成为一则典型例证,说明不同生产商对该标志的大量使用如何导致其丧失显著性。
通用化是指商标演变为消费者不再将其视为特定生产商的标识,而是视为商品种类本身的名称。
法律规定
基本规范是《俄罗斯联邦民法典》第1483条第1款:不具有显著性的标志,以及已成为用来表示特定种类商品的通用标志,不得予以注册。
现行《商标注册规则》(经俄罗斯经济发展部2015年7月20日第482号令批准,以现行有效版本为准)同样考虑到,因不同生产商广泛且长期使用而导致标志丧失显著性的情形。
重要区分:
- 如果标志在申请日时已是通用名称——应依据《俄罗斯联邦民法典》第1483条第1款的要求处理。
- 如果标志在注册时具有可保护性,但之后变为通用名称——适用《俄罗斯联邦民法典》第1514条第1款第6项:因标志演变为商品的通用名称,可以提前终止其法律保护。
“迪美西德”案的情况
2022年,Biofarmax有限责任公司将“迪美西德”注册为商标,用于外用药用凝胶等商品。Tatkhimfarmpreparaty股份公司对该保护提出异议,指出该标志在注册之前很久就已被众多生产商使用。
根据申请人提交的数据,仅在2015年至2021年期间,就有12家生产商以“迪美西德”名称注册了2451个批次的药品。俄罗斯联邦知识产权局未支持该异议,特别指出大部分证据涉及溶液和浓缩物,而争议商标是注册在凝胶商品上的。
知识产权法院的立场:
- 法院未采信上述论点。凝胶与溶液之间的差异本身并不意味着涉及不同的标志:凝胶和溶液是药物剂型的种类,而非商品的标志。
- 因此,不同生产商在溶液和浓缩物形式的药品上使用“迪美西德”标志,对于评估消费者是将“迪美西德”一词视为特定商业来源的标识,还是视为药品本身的名称具有意义。
- 法院认定俄罗斯联邦知识产权局在争议商品方面的决定无效,理由是其不符合《俄罗斯联邦民法典》第1483条第1款的要求,并终止了“迪美西德”对第5类相应商品的法律保护。
为何重要
- 仅凭多个公司使用某一标志本身并不足以证明通用化。
- 但是,多个生产商长期且大规模的使用可能表明显著性已丧失。
- 关键问题在于消费者针对具体商品如何看待该标志。
- 在评估这种认知时,不能仅因为剂型不同就自动将不同药物剂型视为完全不同的商品。
- 对于权利人而言,这意味着其可能失去对已被市场实际变为商品名称的标志的独占权。
实务启示:
- 商标的知名度不仅是资产。如果消费者、生产商及整个市场开始将其用作商品的通用名称,权利人就有可能面临通用化风险。
- 因此,不仅需要监控竞争对手对标志的使用,还要控制自有经销商、广告、专业文献及其他塑造市场认知的来源中对标志的使用。
来源: 《俄罗斯联邦民法典》第1483条 · 《俄罗斯联邦民法典》第1514条 · 俄罗斯经济发展部第482号令 · СИП-1050/2025号案件判决.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