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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11月1日,知识产权法院(C01-1923/2024卷宗A43-2484/2024号)确认了较低级别的决定的合法性,以收回侵犯美术作品专有权的赔偿。法院认定专有权属于原告,被告的行为违反了这些权利。
提起诉讼的外国公司提交了一份带有签署的官员的宣誓书,作为其权利的证明。被告反对,因为他认为这份文件是不充分的证据。然而,包括知识产权法院在内的所有案件的法院都认为这是允许的。
司法实践证实,外国公司官员的一份加签的宣誓书可以被认为是对着作权对象存在专有权的适当证据。在这种情况下,外国人的法律地位由原籍国相关登记册的摘录确认。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