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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发表于 Kluwer Patent Blog 的本文中,我们对俄罗斯专利期限延长(Patent Term Extension,PTE)制度进行了深入分析,“揭开引擎盖”,展示其在实践中的实际运行方式,分析所依据的数据均来自官方专利登记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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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下是该出版物的中文翻译。
欧亚地区的专利期限延长:第一部分
在本文中,我们对俄罗斯专利登记簿中的 PTE 记录进行了系统梳理,并将相关数据加工整理为具有实际参考价值的事实与统计数据。
一、制度启动与重大改革
俄罗斯现代专利期限延长制度于 2003 年 3 月 11 日正式启动。凡涉及符合条件的客体之专利,最多可获得 5 年的额外保护期限。该阶段并未授予补充保护证书(Supplementary Protection Certificate,SPC),而是对部分权利要求整体予以延长。
自 2015 年 1 月 1 日起,PTE 改以 SPC 的形式授予。SPC 包含一组新的权利要求,该等权利要求与获得首次上市许可(first Marketing Authorization,1MA)的产品相关。该新权利要求组必须经过限缩,使其尽可能接近获批产品,且不得超出原授权专利的保护范围。
下文中,上述两种法律制度分别称为“旧制度”和“新制度”。
二级立法进一步塑造了俄罗斯的 PTE 制度。旧制度主要受以下规范文件调整:
- 程序第 55 号(2003 年至 2009 年生效);
- 条例第 322 号(2009 年至 2016 年生效)。
其中,仅条例第 322 号首次直接明确规定了可获得 PTE 的客体清单,即:化合物、化合物组以及组合物。该限制随后被延续至新制度的二级立法文件:
- 程序第 809 号(自 2016 年起生效)。
二、统计数据
在 2003 年至 2025 年期间,我们共识别出 326 件 PTE,其中 158 件属于旧制度;涉及的经 PTE 延长的专利总数为 318 件,其中包括因部分无效而产生的新专利情形。迄今为止,已有 11 件 PTE 被直接宣告无效,或因其基础专利被宣告无效而失效。
大多数 PTE 涉及药品(296 件),其余分别涉及农药(26 件)、农用化学品(2 件)及兽药(2 件)。


三、可延长的保护客体
目前,俄罗斯 PTE 制度采用两步筛选机制:
第一步,发明本身必须涉及药品、农药或农用化学品;
第二步,专利权利要求中必须包含可获得 PTE 的合格保护客体。
第一步较为透明,因为相关术语均有明确的法定定义(例如:《药品流通法》第 4 条;《农药和农用化学品安全处理法》第 1 条)。
对合格保护客体的审查方法在新制度下逐步发展为现行模式,而旧制度在该方面则显得更为灵活。
学界与实务界普遍认为,现行二级立法具有一定的限制性,并建议通过修订明确纳入其他相关客体。我们认为该观点具有现实合理性:判断某项专利是否涉及合格产品的关键,应当基于其法律保护范围,而非单纯基于发明客体的类别。
尽管如此,如下文所示,新制度在实践中仍可能出现潜在的不协调情况。
常见的可延长客体
(一)组合物与化合物
组合物与化合物是最常见的 PTE 客体,因为其直接表征药品及其活性药物成分(Active Pharmaceutical Ingredient,API)。
组合物(261 件 PTE)既包括不限剂型或形式的表述(如“组合物”“制剂”),也包括限定具体形式的表述(如“片剂”“溶液”“共悬浮液”)。此外,“组合(combination)”亦被纳入其中,尽管在某些情况下该术语可能具有更为宽泛的含义(详见下文)。
化合物(194 件 PTE)在广义上包括小分子化合物(包括晶型、盐、溶剂化物)、聚合物以及生物制品,包括但不限于抗体、多聚体分子、抗体偶联药物(ADC)、载体、病毒等。
(二)用途
用途类权利要求在已获 PTE 的专利中亦占据相当比例。用途权利要求既可采用法定推荐格式(例如:“……的用途,用于……”;共 65 件 PTE),常用于对已知产品进行专利保护;也可采用类似产品权利要求的表述方式,该类权利要求通常源自外国申请的本国化文本,例如 EPC2000 类型权利要求。
可获得 PTE 的用途类权利要求必须与产品本身相关。至少在现行法律框架下,方法用途类(use-of-a-method)权利要求不具备获得 PTE 的资格。
已获 PTE 的产品用途权利要求可能采用不同措辞形式,例如:“用于医疗用途”“用于治疗……”“用于制备用于治疗……的药物”等。
较为少见的可延长客体
以下客体在已获 PTE 的专利中数量相对较少,但仍具有实践意义。
(一)“套件”“产品”“制品”
该类客体主要表征经包装的药品产品,通常包括一个或多个给药单位,并可能包括说明书;在某一案例中,甚至包括注射器。涉及该类客体的专利示例包括:2320331、2353412、2384344、2426554、2438705、2471483、2519562、2682671、2687551、2824998 及 2573830。
(二)“组合”
“组合”可被视为“组合物”的扩展版本,且在一定程度上具有模糊性。其通常涉及包含两种或两种以上 API 的产品,该等 API 被分配至不同单元中,可同时或分别使用(例如:2404771、2471483)。
(三)“装置”
仅有一件专利(2608713)就“多剂量干粉吸入器装置”获得 PTE。这是一个颇为引人注目的例外情况,因为装置通常不属于可获得 PTE 的客体。该结果只能解释为:该装置因预填充了组合物,而被认定为一种“产品”(见上文)。
当前不具备资格的客体
我们识别出三件旧制度下涉及“治疗方法”权利要求的 PTE:2054180(Zhirnov)、2200158(G.D. Searle & Co.)以及 2244709(Novartis AG)。
四、程序期限
(一)旧制度
在专利登记簿中,几乎未记载 PTE 申请的处理期限,仅在一件案例(2177944)中显示,PTE 在专利权人提出请求后 81 天即被记载。总体而言,旧制度下的程序明显较快,因为无需提交限缩后的权利要求,且审查员的答复期限受到严格限制(最初为 1 个月,自 2008 年起为 2 个月)。
(二)新制度
得益于登记簿中记录的专利权人请求日期,可观察到实际处理期限介于 14 天(2764750,Astellas Pharma Inc.)至 1,729 天(2361593,Cipla LTD)之间,即约 0.5 个月至 7.4 年,中位数为 246 天(约 8 个月)。

上述数据反映出,专利权人与审查员需要协调配合,以形成一组适当限缩的权利要求。
尽管对于超过约 800 天(2 年以上)的极端案例尚无明确解释,但如此长的处理期限仍可能引发关切,因为其已接近甚至超过普通专利申请的平均审查周期。
总体来看,PTE 程序的持续时间呈现出逐年缩短的趋势。

五、可能的组合情形
(一)一件专利,对应多个上市许可
该情形确实存在,且使用频率不断上升。例如,Pearl Therapeutics 的专利 2580315 基于不同药品三次获得 PTE;Daiichi Sankyo 的专利 2683780 基于同一药品两次获得 PTE,其中第二次基于新获批的适应症。总体而言,共有 7 件专利获得多次 PTE。
(二)一个上市许可,对应多件专利
该情形并不令人意外,因为一个上市产品可能同时体现多项发明(如 API、制剂、第二医疗用途);反之,每一件成功的原始专利通常都会伴随一系列后续专利。例如,Pearl 的专利 2586297 与 2580315 均基于 Breztri Aerosphere 获得 PTE;Novartis 的专利 2493844 与 2334513 则基于 Entresto 获得 PTE,此外尚有诸多类似案例。
六、分案申请
在已获 PTE 的专利中,有 27 件系基于分案申请授权。原则上,该情形并无特殊之处,因为每一件专利(包括分案授权专利)均可单独申请 PTE。然而,分案路径在实践中可能被用于规避 6 个月的 PTE 申请期限,例如备受争议的 AstraZeneca 的 Forxiga 专利 2746132(目前仍然有效)。
七、无效程序
(一)PTE 的无效
PTE 的有效性既可基于一般专利无效理由提出挑战(如不符合专利授权条件、存在新增内容),亦可基于 PTE 特有理由提出挑战,包括上市许可要求的合规性、限缩权利要求的范围、延长期限的计算以及申请期限的遵守情况。
在 2022 年之前,PTE 只能在极短的 3 个月期限内直接向法院提起无效之诉。已有若干成功的无效案例,例如 Syngenta 的 2127265、Aventis 的 2481827,以及 Bayer 的 2319693(部分无效)。
自 2022 年起,PTE 特有的无效理由被明确纳入《俄罗斯联邦民法典》。此后,以下 PTE 已被宣告无效:2283840、2297415、2438705(均为部分无效)以及 2687551。
(二)基础专利的无效
当一件专利被宣告无效时,该专利及其对应的 SPC 权利即行终止。若专利仅被部分无效,则会授予一件新专利;在通常情况下,如新专利仍涵盖已登记产品,则应在 6 个月内重新提交 PTE 申请。
实践中已出现以下几种情形:
- 2177944(被宣告无效)与 2595250(新专利):使用同一初始 PTE 请求对两件专利进行延长;
- 2174977(被宣告无效)与 2694252:分别提交独立的 PTE 请求;
- 2297415 在延长期届满后被部分无效,因此未授予新专利。
从 PTE 登记记录可以看出,部分无效在理论上可能被用于“恢复”错过的 6 个月 PTE 申请期限(例如:2458932、2481827)。
八、总结
自制度设立以来,俄罗斯的 PTE 登记制度经历了多次调整,其变化反映出在专利权人与竞争者/社会公众之间寻求平衡的持续努力。尽管与西方较为成熟的专利制度相比仍存在改进空间,但本次对登记簿的实务性分析表明,该制度已形成相对可预测且对各方均有利的运行框架,包括延长期限及允许的保护客体(当然,也存在个别例外情况)。
在欧亚专利体系的竞争背景下,俄罗斯 PTE 制度仍在不断演进。立法频繁调整本身即是积极信号:未来几年内,或可期待进一步完善,例如消除前述制度漏洞,甚至就首次上市许可(1MA)的解释等更为根本性的问题作出澄清。在此过程中,司法实践仍将是推动制度演变的主要动力。
